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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规范荥阳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教育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荥阳市教育系统各单位。

第一条 各单位加强对所属微信公众号、网站、美篇等网络平台疫情防控信息发布的管理,严格信息发布审核,不得出现涉主要领导同志姓名称谓错字、漏字、多字等编辑错误和固定表述错误等问题。不得发布与上级政策及要求相违背的信息。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网络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及荥阳市委宣传部相关要求,加强对所属微信群、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群成员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疫情防控不实信息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教育防控专班宣传部报告。

第三条 各单位要引导师生不得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疫情防控谣言和不实信息,不得在得知已知信息内容不实的情况下,在朋友圈、贴吧、论坛、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进行转发、跟帖和围观。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网络舆情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置。发布涉及疫情防控通知前,要进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强化线下问题处置。网络舆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配合处置工作,确保网络舆情平稳可控。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教育防控专班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疫情防控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发现或接收到的疫情防控工作风险隐患。对不按规定落实工作,发布错误信息或存在其他涉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失职、渎职的单位,将启动问责机制,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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