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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   点击量:

国际交流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8827太阳集团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8827太阳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负责拟订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2. 负责落实一流大学国际化办学项目,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推进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的国际化。

  3. 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学校外事活动;负责统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4. 协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评估。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6.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7.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8.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9.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1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14. 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5.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16.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17.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第三章 管理准则

  18. 负责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核、报批,协同做好对外交流活动中的防渗透工作。

  19. 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

  20. 配合教务处及相关学院、研究生院进行外国专家、教师和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外籍人员宿舍的管理工作。

  21. 办理各类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和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包括师生出国(境)留学协议的签订等。负责公派出国人员(含访学人员)的选拔、推荐、政审、报批及各类出国(境)的政审及安全教育工作。

  22. 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规定,主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同做好涉外安全和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严禁对外提供有关情况。

  23. 国际交流网站建设、以及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 附则

  24.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25.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