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规范教学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院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活动进行有效检查、评估和指导,监督学院各项教育教学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任务是:跟踪督查教学工作活动,掌握教育教学各环节的运行状态,反馈教学执行实效信息,监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检查教育教学管理情况,分析研究与教学建设、教风、学风等相关的典型问题,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法是:监督学院各项教学制度有效执行,指导并促进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保障各类教学环节取得应有教学效果,促进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章 督导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施行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院和系(部)分别成立教学督导组织,承担相应工作职能。每学年及每学期的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都应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取得最大的工作实效。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履行下列职责:联合教学质量主管部门制定学年、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教学督导落实与执行情况,对全院教学工作提出优化意见和改进建议;组织督导组成员学习国家和学院的教育教学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专项调研活动,对教育理论、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进行深入研究。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系(部)教学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学管理人员中选聘,督导组一般由8至10名成员组成,聘期一年,教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内的督导组成员做适当调整或补充。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执行例会制度,每学期集中召开2次以上的全体人员工作会议,视议事主题需要随时召开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进行工作部署,组织情况交流、问题研讨、业务学习等活动。
第十条 各系(部)设立二级教学督导组,在系(部)教学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一线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的具体督导工作。系(部)教学督导组组长及成员由系(部)聘任。系(部)应参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测评及相关影响因素调研分析,以及课堂和实验实践教学质量、考试秩序、教学文档、教学管理、保障服务、基层教学单位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工作,参与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和教学评优、教学建设项目评审等活动,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咨询意见,落实学院委托的其他调查研究、教学指导、评估检查等专项任务。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课堂听课对象为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外校调入或外聘来校新开课的教师,以及学生反映教学效果需要较大改进的教师、申报各类重要教学奖项的教师。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实际操作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对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环节教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考风考纪巡视督查。对期中结课随堂考试和期末集中考试进行考场巡视,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履职情况、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第十六条 教学文档资料检查。定期对教研室活动记录,授课计划,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考查课考核资料等教学档案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检查。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辅助教学主管部门开展各类教学活动的秩序检查。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授课效果欠佳的教师提供“诊断”和针对性辅导。
第十九条 教学建设专项调研与评审。参与教学建设相关的专题调研或工作指导;参与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主要通过听取系(部)汇报、实地资料抽检、走访座谈、重点或随机听课观摩等方式,对各系(部)及有关部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宏观评价和监督,侧重阶段终结性评估和指导。各系(部)教学督导组针对本单位各项教学和教学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具体开展教学监督和指导活动,侧重过程性跟踪检查、监管和督导。
第四章 督导工作权力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出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进入任何教学活动现场直接了解情况;对全院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教学规定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批评、纠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人员对教学单位或教师的教学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时,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专项或阶段教学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合教学督导组组长填写或撰写相应工作评价、总结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管理及相关保障服务部门,应积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主动配合教学督导人员开展检查、指导工作。全院师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虚心听取督导人员对纠正、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就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与督导人员进行交流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人员有权对教师的宗教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学院宣传部对通过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组织、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和报告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组正常开展工作,每学期给予每人600元补贴。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人员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教务处负责汇总,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并向各系(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允许教师个人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务处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