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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5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创业创新创造活力,聚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

积极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参与企业研发活动,将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作做深、做实,省教育厅等4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10日

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部署要求,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高质量校企研发中心,在校企培育建设基础上,择优遴选一批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简称“省级研发中心”),为规范运行管理,切实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研发中心是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引导推动,围绕重点产业链群,由高等学校牵头,联合产业链龙头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平台,是河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南省深入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省级研发中心旨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从解决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出发,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未来产业抢滩布局,实现高校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双提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成立省级研发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政策支持、统筹协调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支持省级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省级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开展省级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工作;

(三)对已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四)根据实际建设成效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领导小组下设省级研发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和省级研发中心申报认定、绩效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省级研发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要明确职能部门负责中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改革评价体系,完善激励机制,明确支持措施,确保省级研发中心有制度保障、有资金投入、有合作项目、有科研队伍、有成果产出、有良性运行。

牵头高校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级研发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部署的任务,执行省级研发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省级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省级研发中心开展科技攻关所必须的保障条件;

(二)会同共建企业制定省级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以协议形式与各方明确责权利,规范研发中心的运行模式、管理架构、人员管理、投入产出、利益分配等要件并严格执行,确保实现共赢;

(三)指导省级研发中心的运行管理,成立由学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中心管理专班,协调并解决省级研发中心建设发展中的政策落实、经费支持及其他条件保障等重大问题,协调与共建企业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四)负责与管理办公室沟通,配合做好中心绩效评估等工作;

(五)制定本校培育校企研发中心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措施。

第六条 企业是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的共同建设单位。共建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牵头高校制定省级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和支持措施,提出省级研发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确定省级研发中心的人员安排;

(二)履行共建协议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条件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三)参与省级研发中心的管理和组织工作,企业管理层中应明确专人在研发中心担任重要职务。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七条 省级研发中心按照重大、重点两级建设体系,实行校级培育建设、省厅择优遴选、财政重点支持的梯次管理机制。

第八条 省级研发中心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牵头高校应为在河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共建企业应为注册满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重大层次研发中心的共建企业应为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重点层次研发中心的共建企业应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在学科专业上须高度契合匹配,并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先期投资、先行建设,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已形成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及软件条件。

(三)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要签订研发中心共建协议或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补偿等事项。

(四)研发中心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能够承担行业重大应用技术研发或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任务研究领域,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已在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入库。

第九条 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和产业发展需要,发布省级研发中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按照宁缺毋滥原则,重大层次、重点层次省级研发中心每年度拟认定不超过10个、20个。

第十条 拟申报省级研发中心的牵头高校会同共建企业,应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省级研发中心申请报告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对各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研发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名单,并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研发中心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要针对研发中心建设和发展,出台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研发中心要形成稳定可持续发展、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研发团队。

(一)根据共建企业的产业领域及主营业务,聘任能够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和产业创新趋势的领军型人才担任中心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技术团队带头人。

(二)形成领军人才、科研骨干、一线高技能人才、在学研究生等金字塔型的梯队人才结构。

(三)科研人员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应为牵头高校或共建企业聘用、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

职科研人员,其中高校人员不少于50%。流动人员应为参与研发中心工作的硕博研究生或本科生。重大层次省级研发中心固定人员规模不少于50人,参与研发中心工作的学生不少于100人次;重点层次省级研发中心固定人员规模不少于30人,参与研发中心工作的学生不少于75人次。

第十四条 省级研发中心要配备充足的科研场地、实验仪器和完备的办公设施。

(一)重大、重点层次的省级研发中心场地面积应分别不少于500平米、300平米,科研骨干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空间。

(二)现有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实施能够满足技术开发实验和小试要求,并有与中长期技术研发规划(计划)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安排。

(三)为科研骨干成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家具、图书信息资源(或购买相应的网络服务资源授权)等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省级研发中心要围绕共建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中试转化。

(一)共建企业每年向高校委托一定数量的课题,重大层次省级研发中心每年委托项目资金不少于200万元,重点层次省级研发中心每年委托项目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形成“企业出题、高校答题”校企深度参与共同研发的工作机制。

(二)依托高校和企业每年共同申报或转让的创新性的标志性成果(新技术、新产品、专利、软件登记证书等)不少于5件,经济效益不低于300万元/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占比不少于2%。

第十六条 省级研发中心要形成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双向交流、协同育人与互促互动的培训机制。

(一)牵头高校每年至少派出1-2名科研骨干(优秀中青年

教师)到共建企业兼职,到企兼职人员2年内每月到企业工作不少于7天或每年累计工作不少于3个月。

(二)以课题为载体,企业每年派出不少于3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研发人员实质性参与高校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三)以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在校大学生的毕业设计为抓手,构建“双导师”协同育人机制,企业人员参与指导的高校毕业论文不少于10篇/年。

(四)牵头高校定期为共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或讲座),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0人。

(五)共建企业为牵头高校在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每年不少于300人次,每人在企业参加实习或践学时间合计不少于15天。

第五章 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省级研发中心的运行资金采取企业投入为主、财政奖补支持的方式,共建企业应以委托科研项目的形式投入研发资金,根据省校企研发中心层次,对重大、重点层次省级研发中心给予分档奖补资金支持。财政拨付资金由管理办公室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省级研发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批复后下达执行。财政支持资金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分年度拨付下达。

第十八条 省级研发中心应根据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研发中心经费收支应纳入牵头高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省级研发中心牵头高校在本专科招生计划、研究生招生计划、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省科技成果奖申报、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遴选、高校重点科研项目立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研发中心在河南省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信贷、政府投资基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省级研发中心共建企业在申报建设省产业研究院及其他各类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级研发中心采用第三方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办公室定期发布省级研发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通知,明确绩效考核具体要求。省级研发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编制《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考核验收总结报告》,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依据研发中心提交的

《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考核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现场考核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核和综合评议程序包括:

(一)听取研发中心主任工作总结报告,从科研队伍建设、关键技术攻关成果、校企协同育人成效等方面审查研发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研发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研发中心科研场地、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研发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分为优秀、达标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获评优秀的省级研发中心全额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获评达标的省级研发中心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的一半,对获评不合格的省级研发中心不再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并撤销其省级研发中心认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级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一)共建高校和企业对中心资源配置、条件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未按建设指引开展中心建设,政策措施未到位,中

心运行停滞;

(二)中心未按合作协议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人员交流培训等体制机制运行不畅,中心建设没有取得实际成效;

(三)中心经费管理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情况;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指导牵头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级研发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研发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研发中心正常运行的,由研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牵头高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省级研发中心负责人变更;

(二)省级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变更;

(三)省级研发中心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更。

第二十九条 省级研发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建设功能和目标的,由牵头高校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省级研发中心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省级研发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牵头高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共建企业或研发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印发前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管理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资金支持政策以获认定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