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 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11 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 47 号令)以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2010〕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消防安防设施、园林景观绿化、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学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使用部门签署使用意见,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按学校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结算手续,审计处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工程管理部门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审计监督。 凡应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征和实际需要,审计处自行开展审计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结算资料时应坚持合法性、真实性的原则,一次将相关材料报送完毕,不得虚报、多报。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结算材料时应认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时,审减金额在5%(含5%)内产生的审计费用由学校负担,审减金额超出5%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列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关键阶段审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论证决策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
(三)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投资估算情况。
第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二)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情况。
(四)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情况。
第十条 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业务管理活动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二)施工招标准备情况,重点审核招标文件中控制价的编制标准、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招标 答疑文件内容。
(三)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四)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情况。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情况。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情况。
(五)工程索赔费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最终执行情况。
(二)施工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工程竣工结算情况,重点审核工程结算书编制依据、 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工程变更签证真实性、取费标准、人工及材料价差调整合理性等。
第十三条 项目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五)结余资金情况。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相关报告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完成后送审。
(二)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修正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后,在招标公告前送审。
(二)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应保留完整的隐蔽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2.对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拆除工程等,审计人员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审计。
(二)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1.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将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评价,监督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 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供应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三)工程进度款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当期工程进度资料和工程支付申请,并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根据合同及现场实际进度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工程变更、签证审计
1.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洽商记录等。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签订前,工程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变更、签证事项的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资料后办理变更、签证事项。
4.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应当按照“先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后施工单位实施”的原则,依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要求,履行造价增加审定程序、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审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监督。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审。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
(三)应审未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四)结算审计时,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工程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1.项目立项或有关批复文件。
2.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工程量清单等)。
3.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预算书、施工方案等)。
4.评标文件(询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6.项目结算书(变更签证部分单列)。
7.设计变更资料、技术核定单、签证资料。
8.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认价单。
9.开工、竣工报告。
10.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1.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影像资料。
12.工程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
13.工程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
14.其它有关资料(说明)。
15.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