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规程
一、用印规则
1.凡以学校党、政名义上报及印发的各种文件,必须履行会签、审核、签发、编号等手续后方可用印。
2.凡以学校党、政名义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出具的各种证明,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由院办主任及专管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使用。
3.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须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批;对于重大合同、协议须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咨询校法律顾问、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4.学校印章一般不对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须由用印部门委派专人,持用印部门介绍信,由院办主任及主管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使用。
5.各单位在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二、用印要求
1.使用印章的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用印若出现不良后果,由批准人负责。
2.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对于数量较大的文本,使用学校印章时,可由单位委派专人自行用印,学校办公室监印。
3.每次用印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类别、份数、用印部门、申请人、承办人。
4.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应骑年盖月,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不能歪斜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必须加盖学校印章。
5.凡需要学校盖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批材料等,用印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6.正式印章必须在校内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任何人不得随身携带出外使用。
印章使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