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经秩序;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以教学为中心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 财务体制,会计人员,部门预算,收入支出,专项基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集中统一, 二级分配”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集中统一。统一制定财务的方针政策,统一编制财务的收支计划,统一调配使用资金。
(二)二级分配。财务资产处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统一编制年度收支总预算,并将各项收支计划合理分配到各处室、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院级领导协助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管理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会计人员工作的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发展计划和任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下属处室、系两级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和编制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超出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多渠开源,跳棋摘果”的原则,做到积极稳妥。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条 院级预算的编制由财务资产处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处室、系部门预算,按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院级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针对学校发展教学教研及其他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所编制的预算。
(二)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标准和不同岗位的人数计算。
2.教学业务费支出预算,按“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系承担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人均定额标准安排。
3.行政经费支出预算,水电等公用经费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处室预算依据各部门人数及各项定额核定。
4.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由各处室、系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对教学教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等专项需求,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审批程序,由财务资产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 报院长办公研究确定。预算一经确定便具有约束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1.统一领导。在院长领导下,财务资产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
2.分级管理。处室、系在学校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自身经费收支的管理及使用。
(二)为保证学校预算顺利实施,各处室、系必须及时定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准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变动,需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教学教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盈利收入,均属学校收入管理的范畴。
第十四条 收入来源
(一)财政补助各类经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补助收入。
(三)学校开展教学教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四)学校房屋租赁、社会捐赠、银行利息等收入。
第十五条 处室、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资产处。
第十六条 处室、 系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一)财务资产处对学校的各种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收费票据财务资产处制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购买、印制、发放、销毁应按编号进行登记。
(二)收费票据是经济活动和重要凭证,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照国家和财经法规及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定,须对申请使用的票据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及时报财务资产处。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不得擅自销毁。否则,由领用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收费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方式,特殊收费项目,经财务资产处同意,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填写错误时,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
第十七条 处室、 系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在核定指标内安排支出,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开展教学教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均属学校支出管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支出项目
(一)事业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基建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基建支出,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批,并按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及处室、系支出按经费管理类型分为正常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部门管理经费支出。
(一)正常经费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各处室、系的办公经费、差旅费、电话费、杂支费及公务费。正常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处室、系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二)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用以特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凡与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学校年度预算已安排的专项经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财务资产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三)部门管理经费是指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分配给部门管理控制并按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支出标准安排的经费支出。有关职能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部门管理经费,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集中在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各项支出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和部门经费及学校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支出,坚持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符合学校年底预算和部门经费支出计划的办公费、杂支费、电话费及活动费报销须经本部门领导核签,财务资产处总监审签,报院长审批。
(三)各种费用报销应按规定取得法定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报销的各种票据应注明支出用途,以便财务资产处按规定列支。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前不予报销。
(四)购买图书、办公用品等批量物品报销,须附销售单位出具加有公章的清单。大宗采购、大型修缮、基本建设等专项支出报销,须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差旅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改变旅程超出规定部分的费用自理。职工出差结束后,五日内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清理借款,逾期拖欠借款的,财务资产处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六)会议费管理。凡召开的工作性会议,主办处室应编制会议预算,报院领导批准。会议费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对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出会议预算的部分,财务资产处不予报销。
(七)车辆费用管理。因交通违章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一律不予报销。
(八)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由经办部门提出维修意见,报院领导审批。中修、大修由院办编制维修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凡未经同意私自修理的,财务资产处不予报销。
(九)招待费用管理。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从严控制。来客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接待部门应编制会议预算,按程序审批,事前未经院领导批准发生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十)通讯费用管理。移动通讯费用按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不得使用办公电话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务,严禁拨打声讯电话及上网聊天,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修缮费用管理。房屋维修时,由后勤服务部编制预算,经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工程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报院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十二)印刷费用管理。大宗印刷,由经办部门编制预算,报院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单位进行印刷。货到经保管人员签收,并报院领导审批后,连同发票及印刷合同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佥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1.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公务消费支出5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2.财务资产处应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与审核制度,定期清查库存现金,并与总账、现金日记账相核对,保证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挪用现金。
3.财务资产处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限本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要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4.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的管理
1.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财务资产处应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进行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可在部门经费中或个人工资中扣回。
2.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教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财务资产处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分为13大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教学设备,文体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景观。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超过规定数额的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未达到规定数额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同类设备集中采购的要求,实施招投标采购。
(四)财务资产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资产处审核,院长审批。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取得的残值和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向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一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借贷资金。
第三十二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 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及财务资产处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的资金、应交税金等。财务资产处及相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或截留。
第三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此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务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相关部门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资产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校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 《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四十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资产处保存-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资产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