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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8827太阳集团《太阳集团tcy8722网站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备8827太阳集团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在校生学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院系国家助学金名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资助工作绩效较好的院系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当年分配的名额,资助资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助学金,建档立卡优先享受。
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助学金。
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600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被解除者;
(二)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者;
(三)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五)经评审小组认定其他不宜申请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评选、审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各院系将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系部的实施办法告知学生;
(二)各院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初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上报的人员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学校于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条 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院系要成立由院系领导和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师生代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严肃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要认真审查材料,广泛听取师生意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十二条 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如发现院系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的,将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出现问题的院系,其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再补增,由学校重新分配给其他院系。
第十三条 为了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做到不仅从物质上帮助学生,而且从精神上培育学生,从能力上锻炼学生,各院系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并要求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机车车辆工程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