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概况

制度建设

首页 >> 中心概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心理咨询教师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23-06-05    作者:心小语     来源:    点击:

1.心理咨询教师对本校学生、教师提供免费咨询,宗旨是辅导来访者的心理卫生,指导来访者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2.心理咨询教师必须保持心理咨询室环境安静,使其成为学生诉衷肠,师生谈心的好场所。

3.心理咨询教师必须拥有一片爱心,热爱这项工作,并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并掌握咨询的技巧和心理测试、心理训练的方法,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矫治心理障碍,不断完善自我。

4.心理咨询教师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5.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6.遇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心理咨询教师能及时发现并转送有关医院进行心理治疗。

7.心理咨询教师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8.心理咨询教师应主动争取家庭的配合,形成辅导网络,使学生在校内校外都能得到有效的心理帮助。

9.对来访者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档案。

10.心理咨询教师若遇到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明确告诉来访者。

11.心理咨询教师有权拒绝不属于咨询内容的要求。

12.严禁随意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咨询室及翻阅咨询档案。

13.心理咨询教师应爱护咨询室的物品,保持好咨询室卫生。

14.心理咨询教师若因各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代班。